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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欧盟聚酯短纤反倾销调查案例

应对欧盟聚酯短纤反倾销调查案例

20031219欧盟对原产于中国、韩国、沙特的聚酯短纤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同时在立案公告中声明因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决定以美国同类生产厂家的正常价值为参照价来计算中国产品的的正常价值,宁波慈溪市江南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公司”)虽然涉案金额不大但积极参加应诉。2004126,欧委会披露了聚酯短纤反倾销案终裁内容:五家应诉企业中上海远纺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税率为4.9%,杭州安顺纺织集团、江阴长隆化纤公司、宁波慈溪江南化纤公司获得分别裁决反倾销税率为22.4%、26.3%和28.6%,其他未应诉企业反倾销税率为80.2%。2005317终裁:上海远纺税率仍为4.9%,杭州安顺纺织集团、江阴长隆化纤公司、慈溪江南化纤公司税率分别为:18.6%、24.6%、26.3%。

应诉过程:

2003年度中国出口欧盟聚酯短纤约3000万美元,涉案企业48家,是继韩国、台湾后欧盟的第三大供应国,出口企业主要分布在上海、江苏、浙江三省。慈溪江南化纤有限公司出口全国排名第八位,总金额89.3万美元,占涉案金额的3%。虽然涉案金额不大,但江南公司积极参加应诉。在积极参加行业无损害抗辩的同时,单独聘请了北京锦天诚律师事务所及其欧盟合作所比利时的VBB律师事务所团队,申请市场经济地位和分别税率。

在律师指导下,公司应诉工作人员精心准备包括公司近3年销售的所有数据、公司组织机构的所有资料和近三年的审计报告,中英文的市场经济问卷资料等,迎接欧委会官员到公司现场核查。20045月中旬,欧盟否决江南公司的市场经济地位。依据是:1、公司的主要设备从一家集体企业采购,违反欧盟关于市场经济地位5条标准中的第三条“企业的生产成本与金融状况,尤其是在资产折旧、购销、易货贸易、以资抵债等问题上,不受前非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歪曲”;2、作为无形资产的土地在公司的试运行期间没有进行摊销,违反5条标准中的第二条“企业有一套完全符合国际财会标准并能在所有情况下使用的基本财务记录”。五家应诉企业中唯独上海远纺被承认市场经济地位,上海远纺是台资企业,并在2003年欧盟对中国的聚酯切片反倾销调查时,已被承认市场经济地位,而非完全是此案的因素。

20041212本案终裁草案披露:五家应诉企业中上海远纺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税率为4.9%,杭州安顺纺织集团、江阴长隆化纤公司、宁波慈溪江南化纤公司获得分别裁决反倾销税率为22.4%、26.3%和28.6%,其他未应诉企业反倾销税率为80.2%。

没有市场经济地位就不可能得到好的税率,市场经济地位裁决公布后江南公司开展了重点集中在替代国选择和损害认定的抗辩。

在替代国的抗辩上,锦天诚美国的合作律师也加入到工作中来,查到此案欧盟确定的替代国合作公司美国WELLMAN公司,它是此案起诉方爱尔兰WELLMANI公司的母公司,而且该公司从2001年起至今面临多起剧垄断指控,在美国律师传来的对WELLMAN的起诉书和法院文件上清楚地列明,WELLMAN与另8家公司“通过密谋,人为固定、抬高、维持和衡定涤纶短纤的国内价格,并在这几家企业之间瓜分市场和客户”。这一行为严重违反了美国SHERMAN法案(反托拉斯法案)、国家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江南公司将美国律师传来的几份对WELLMAN的起诉书和法院文件等实证,发送欧盟,并要求就此召开听证会。2005114,听证会如期举行,欧盟有6位官员列席,其中就有亲赴美国核查的官员。会上,对于江南公司提出的替代国抗辩,欧盟官员没有发表任何意见。在江南公司连续两封抗辩信质问的情况下,欧盟在其22的回信中,只是转发了WELLMAN自己对此的辩解:“美国司法部门己通知WELLMAN,不对WELLMAN进行刑事起诉。”而欧盟并未对此作答。在其216目的回复中欧盟只写道:该问题已在22的回信中进行了解释。面对欧盟的敷衍,中国商务部就此事照会欧盟,但欧盟一直未给予正式回复。

在无损害抗辩上,在比利时VBB律师事务所的指导下,江南公司同欧盟的聚酯短纤进口商协会密切分工配合,由进口商协会组织材料进行无损害欧盟产业抗辩,江南公司着重抗辩公司出口欧盟的属从欧盟进口回收塑料进行生产的再生化纤,产品同欧盟企业不重复,不但没有损害欧盟企业的利益,而且还为欧盟的环保事业作出了贡献。另外,为能部份保住欧盟市场,江南公司联合杭州安顺,向欧盟提供了所有出口产品的最低价,作出价格承诺。

2005317,欧盟委员会发布终裁公告:上海远纺税率仍为4.9%,杭州安顺纺织集团、江阴长隆化纤公司、慈溪江南化纤公司税率分别为:18.6%、24.6%、26.3%。

从最终结果看,.欧盟没有就替代国作任何的修正,没有对计算的倾销率做任何改正,也没有接受中方提出的价格承诺,除上海远纺这家原生化纤企业因低税率能继续出口欧盟外,其它的中国企业都被课以高税率而失去了欧盟市场。

这个结果随着中国企业产能的扩充及欧盟的东扩,其负面影响越来越大。

本案评述:

本案中,以江南公司为代表的中国应诉企业遭受了不公正待遇,不被承认市场经济国家,增加了应诉难度;欧盟调查官员的某些做法对中国企业显失公平和不负责任。具体表现在:

1、对企业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上,以极其牵强的方式找理由,而无视民营企业根本不存在政府干预的事实;并以调查期外很小的一个财务失误而认定整体财务不符合国际会计准则。

2、在计算倾销率上,对选定的美国企业的所有财务数据全部进行保密,应诉企业对倾销率如何计算一无所知,就具体的数据企业根本无从抗辩。

3、在损害的认定上,欧盟对各家企业的损害程度分别作了计算,但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没做任何批露,另外在损害认定的调整上,中国其它企业从80.2%调整为49.7%,对分别税率企业则只做了很小的调整,对江南化纤则没有任何的调整。

4、在对替代国替代企业的选择上不负责,所选国家同中国根本没有可比性,所选企业则是一家有多起垄断指控的企业,对美国企业的调查根本没有尽职,给中国企业以双重的压力。

5、对应诉企业提出的替代国和替代企业不合理的有力的抗辩,敷衍了事不作调查不作正面回复。

以上种种说明欧盟滥用反倾销措施,过度保护国内产业。特别是本案中欧盟将认定中国企业倾销的依据,建立在美国垄断价格的基础上,严重违反WT0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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