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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美国聚脂短纤反倾销调查案例

             应对美国聚脂短纤反倾销调查案例

美国商务部于2006713正式对中国的聚酯短纤(Polyester Staple Fiber)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宁波作为主产地,调查期内对美国的出口占全国的50%,而且欧盟2003年已对我国聚酯短纤进行反倾销调查,并于2005317终裁,征收4.9%一80.2%的反倾销税。本案对宁波聚酯短纤出口企业影响巨大。我市涉案企业迅速行动,积极应诉。宁波大发化纤和宁波慈溪市江南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公司”)作为行业龙头企业,在参加行业无损害抗辩的同时单独应诉;宁波慈溪三泰化纤、宁波慈溪华盛化纤、宁波慈溪三盛化纤等小企业积极参加集体应诉。2007411,美国商务部公布了对原产于中国的聚脂短纤反倾销案件的终裁结果,宁波慈溪市江南化纤有限公司获得了本案件中唯一的零税率。中国企业的整体结果也较好,宁波大发化纤有限公司也获得了4.86%税率的好结果,另16家应诉企业也获4.44%的低税率,保持了出口渠道。这是中国企业在近两年左右的时间,首次在美国反倾销原审调查中获得零税率,也是在美国对中国纺织品行业反倾销调查第一大以中方取得胜利案件。

() 应诉过程:

2007411,美国商务部公布了对原产于中国的聚脂短纤反倾销案件的终裁结果,慈溪市江南化纤有限公司获得了本案件中唯一的零税率。这是中国企业在近两年左右的时间首次在美国反倾销原审调查中获得零税率,也是在美国对中国纺织品行业反倾销调查第一大案件以中方取得胜利。

聚酯短纤行业此前已经历了欧盟的反倾销调查,2003年欧盟曾对中国的聚酯短纤进行过反倾销调查,江南公司参加应诉,20053月终裁,不理想的结果使广大再生纤维厂家失去了欧盟市场,随着欧盟东扩,这个结果的负面影响越来越大,这也使得美国市场对中国出口企业来讲显得尤为重要。至2005年中国已取代韩国成为美国最大的涤纶短纤出口国。

2006年初,江南公司从美国进口商处得到美国聚脂短纤产业将对中国聚酯短纤提起反倾销起诉的消息,该信息得到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的证实。江南公司化纤年出口美国2000万美元,按调查期内排名为中国第二大出口企业,一旦立案必定是强制应诉企业,为了企业的生存,江南开始有关应诉前准备工作,聘请了代理中国企业应诉国外反倾销方面经验丰富的锦天诚律师事务所,和一家美国律师事务所组成应诉律师团队。

在商务部指导下,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在宁波召集行业进行应诉协调,邀请有反倾销经验的律师介绍美国反倾销法律和应对的策略。宁波外经贸局专门向企业介绍了宁波地区近年应诉企业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提供借鉴。慈溪外经贸局,邀请了辖区内应诉反倾销调查并取得好结果的企业介绍其成功的经验。

2006713,美国商务部正式立案开始反倾销调查。江南公司在维持正常业务的情况下,组成应诉工作小组,在律师的指导下,全力以赴运作起来。

在美国反倾销应诉中,调查问卷的体系非常复杂,要求的数据和支持材料非常广泛而且要求准确,任何疏忽或遗漏,都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严重后果,而且美国起诉方,随时都会提出各种不合理的要求和意见。美国商务部还提出了大量的补充问卷,要求应诉企业提供补充的信息和支持材料。在立案后的五个月中,江南公司和律师团队,根据美国商务部的要求提交了大量的问卷答复、数据信息和支持材料,递交的材料多达几千页,并针对这些材料中的内容同起诉方进行了好多次针锋相对的书面抗辩。

20061226,美国商务部公布初裁结果,江南公司被确定15.3%的倾销幅度,是所有应诉企业中最高的。对这个不利结果,江南公司没有灰心,与律师团队进行细致的分析。从初裁披露的裁决基础来看,公司提交的数据和材料的可信性和完整性得到了美国商务部的肯定,导致倾销幅度高的唯一原因是美国商务部,对中国企业的进口港杂费用和公司使用的部分原材料,适用了不合理的替代价值。由此,公司确定了下一步的工作方向:第一、要顺利通过美国商务部的实地核查,证明江南公司提交的数据是充分可信的;第二、利用所有的渠道和资料说服美国商务部在终裁中使用正确的替代价值。

针对替代价值的抗辩,公司的聘请律师找到了国际上权威的关于化纤废料的书籍和文章,聘请美国专家提供证明材料,提交了有利于证明公司自身的数据和材料,并将所有可能支持公司正确观点的材料和数据都进行了收集、分析和组织,并按照美国反倾销法律对替代价值规定的标准组织了抗辩材料。

2007259日,美国商务部派两名官员,到江南化纤现场核查公司提交的所有数据和材料。在核查中,美国官员非常严格,所有的问题都刨根问底,提交的所有数据和资料,都要求以最原始的财务资料和生产资料支持,并从各个角度进行比较和稽核。由于准备充分而且江南公司财务和生产体系非常完善,整个核查过程中,公司能充分而且迅速地满足了官员的所有核查要求,证明了提交的材料的每一个细节,赢得了官员极大的尊敬。期间,江南公司向美国调查官员陈述了关于替代价值的观点,并当场拿出大量的实样和资料进行举证,提交了样品和照片证据。在核查结束后,美国官员对江南公司的充分合作表示感谢,并对江南公司的经营和管理体系表示赞赏。该公司聘请的美国律师也说,他参加过近一百场反倾销核查,江南公司的核查是他所见的最完美的一次。

核查结束一个月后,美国商务部给江南公司出具了一份没有任何不符点的非常完美的核查报告。

从美国商务部终裁后披露的裁决依据来看,江南公司成功地说服了美国商务部接受了公司的关于替代价值的观点,否决了起诉方的观点。

2007411,美国商务部终裁江南公司税率为零。而从美国商务部披露的终裁计算资料上看,江南的倾销幅度是负数。江南公司是唯一获得零税率的企业,是近两年来在美国对中国的反倾销原审调查中第一个获得的零税率的企业,也是唯一一家美国商务部彻底终止调查的企业,不需要在未来再参加任何美国商务部的年度行政复审。

本案评述:

本案中宁波江南化纤有限公司在初裁税率高达15.3%的不利局面下,经过不懈努力,最终赢得了零税率,以下几方面的因素对其成功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首先,出口企业面对国际诉讼一定要有应诉的决心和勇气。掌握国际规则,打赢反倾销的国际官司,成了出口企业发展过程中无法回避的问题。选择逃避就意味着放弃市场和发展的机遇,放弃掉一个市场很可能意味着被迫放弃第二个、第三个市场,只有勇敢应对才是企业唯一的出路。2003年底欧盟立案时,江南公司年出口欧盟不到90万美元,面对很小的销售份额、高昂的律师费和未知的诉讼结果,江南公司正是抱着以上观点,毫不犹豫的选择了应诉。尽管在应诉过程中同样做了大量的工作,却受到了欧盟极不公正的待遇,被否定了市场经济地位的申请,失去了欧盟市场,但通过那场官司江南公司学到了很多国际贸易的准则和规范。同时更加关注国际市场动态,使得这次反倾销在立案前就有所防备,及早聘请了律师开展诉前工作,为最后胜诉赢得了时间。

其次,企业要由专人负责反倾销应诉,也需要企业各个部门全力配合做此项工作,碰到暂时的挫折一定要有坚持到底、永不放弃的精神。

应诉反倾销调查是一个复杂和长期的工作,需要企业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以及时间,其问卷体系的复杂,必须要企业各部门全力配合才能合成,其问卷上交和各项抗辩极强的时效性,必须要求企业全身心的投入。而且在应诉过程中随时可能会遇到各种挫折,而面对挫折时的不同态度可能会导致完全不同的结果。江南公司虽然初裁不利,正因为能够认准方向、永不放弃,才最终获得了胜利。

第三:选择优秀的专业的律师是胜诉的必要条件。江南公司在本案中选择的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是国内代理国外反倾销应诉最有经验的优秀律师事务所之一,律师按照美国法律中确定的规则正确确定了应诉和抗辩的方向以及重点,对案件的胜诉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第四:企业规范、科学的管理体系是胜诉的核心保障。

企业一定要有一套严格和科学的内部管理体系、物流体系、财务体系和档案管理体系,这样才能保证在整个反倾销过程中随时拿出所有的资料,并且保证所有资料的正确性和合理性。

美国官员在江南公司现场核查时曾随机抽取五票对美销售的发票,要求当场提供整套从合同到最后收款总计十九份相关资料,如果说企业平时没有系统的对这些资料进行保管,或不知道怎样从大量的原始单据中迅速的找到它们,并保证稽核无误,则很难满足核查官员的要求。

() 应诉过程:在对美国聚酯短纤反倾销调查应诉中,宁波大发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发公司”)专门成立了反倾销应对工作小组,聘请了国内外反倾销律师团队,在律师指导下,收集资料,查询国外参照国价格,和国内外律师组织的反倾销团队齐心协力积极应对。公司从总经理到生产、物流、财务、档案等相关人员在中外律师的指导下,了解分析案情及反倾销应对程序,学习国际贸易规则,认真填写各类问卷及补充问卷。20061228目美国商务部公布初审裁定,宁波大发化纤有限公司获得4.39%的最低反倾销税率。

200721216日美国商务部官员到大发公司实地核查,公司反倾销工作小组和中外律师积极配合,向其提供了有力的证据,表明公司产品对美国聚酯短纤维市场没有造成倾销,美方核查官对大发公司的配合工作也较为满意。2007411曰公布终裁结果,大发公司获得4.86%的反倾销税率,美国商务部的理由是大发公司没有

对物料分色。本案的加权平均税率为4.44%,其他未应诉企业的税率为44.3%。

大发公司认为美国商务部的终裁极不合理,美国商务部实地核查时接受了大发20项客观事实,而仅因为一个细节:瓶片没有分颜色计算,就否决了零税率。如果美方按初裁时的计算方法进行终裁,大发公司实际上不存在倾销。因此,大发公司的终裁税率应该比初裁更低甚至零税率。“只要有一线希望宁波大发就不放弃,”终裁公布后的2007422514,大发公司作为行业龙头,两次召开再生化纤协会企业会议,进行企业间的合作和沟通,探讨如何利用最后一次机会维护行业的正当利益,决定再次聘请律师,通过纺织进出口商会进行行业无损害抗辩。虽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没有支持,但大发公司在行业中真正起到了一个组织和带头作用,受到商会和企业的好评。

针对美国商务部因回收物瓶片没有分颜色而认定“大发没有提供一个更准确的分摊原材料瓶片的使用方式”和“大发至少在某些发票中是可以提供区分颜色的瓶片价格的,并以微量代替大量”的裁定,大发公司认为美国商务部的做法极不合理。

因为废旧原料作为一种回收物,其品质千差万别,不可能统一为一种标准化公式的配方,美国商务部实地核查官员在大发公司也看到了这一实际操作情况。所以在原料成本上只能选择平均分摊的方法。美国商务部不尊重客观事实,错误的评判为要用配方来计算和区分瓶片的颜色,这是对事实的歪曲。

大发公司在所有市场经济采购中,只有数量上4%的发票显示原料颜色,其中白色0.8%,绿色3.2%,并且这些发票来自于同一个美国供应商。这些发票显示的数据是相当没有代表性的,美国商务部终裁采取的算法,剩下的96%的发票的原料都被认定是棕色的,这个数据与企业的实际销售数据完全不符合。在核查期间内,大发公司销售的白色聚酯短纤产品占总量的56%,绿色35%,棕色9%,美国商务部的这种算法完全扭曲了大发公司的真实成本。

为了讨回公道,大发公司于20076月下旬,重新聘请律师团,向美国国际贸易法庭提出上诉,要求美国商务部重新对大发公司聚酯短纤出口实际进行核实,纠正原来错误不合理的裁定,给予公正合理的税率。这是宁波企业首次将美国政府机构送上法庭。

本案评述:

本案总体来看,由于我国出口企业积极应诉,全国19家应诉企业全部获得了低于5%以下的低税率。而这19家应诉企业的出口数量和金额均占对美出口总量的85%左右,保住了中国聚酯短纤维生产企业在美国的销售市场。从整个行业角度来看,这个结果打破了起诉方想把中国产品排除出美国市场的企图,无疑是中国聚酯短纤行业取得了这次反倾销的胜利。

宁波大发化纤有限公司在这次反倾销的应诉中,积极发挥行业龙头作用,组织协会内进行无损害抗辩,面对美国商务部的前后尺度不一的裁量,敢于将美国政府机构送上法庭,体现了宁波的出口企业已经能利用国际规则和法律来捍卫自己的权益。同时,大发公司通过这次反倾销应对,也总结出:“对反倾销要积极应对,不要被所谓的‘国际官司’而吓倒;有理走遍天下,与美国人打官司并不可怕;要有认真、密切配合的反倾销工作团队和律师团队,这是打赢官司的基础”的公司理念。更进一步认识到:经营管理方法要符合国际贸易规则。如企业必须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整的公司档案,保存完好的生产、物流、财务等台帐、凭证以及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完备的操作手续;规范经营,杜绝偷税漏税,进口货物高价低报等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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