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协会 | 工程学会 | 贸易预警 | 资讯 | 统计 | 企业 | 产品 | 供求 | 行情 | 人才 | 展会
 
 
  预警知识
  行业动态
  案例分析
  政策法规
  预警信息
 
    首页 > 无锡纺织服装网 > 贸易预警 > 预警知识
美国《国别贸易壁垒报告》中国部分

美国《国别贸易壁垒报告》中国部分(上)

2007年,美中贸易逆差达2563亿美元,比2006年的2326亿美元增加237亿美元。2007年,美国对华出口652亿美元,同比增长18.2%;从中国进口3215亿美元,同比增长11.7%。中国成为美国第三大货物贸易出口国。

20011211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时承诺进行一系列改革,降低各经济部门的贸易壁垒,实施国民待遇,改善美国和其他世贸组织成员的货物和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保护知识产权。6年过去了,中国所有承诺的最后期限都已经过去,中国也不再是新成员。因而,美国开始督促中国成为国际贸易体系中负责任的、成熟的成员,并将重点放在中国遵守世贸组织规则方面。

入世后,中国在经济改革方面采取了令人印象深刻的措施,在执行广泛(降低关税、取消非关税壁垒、提供国民待遇和改善市场准入、提高透明度和保护知识产权)承诺方面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中国履行入世承诺,促使美中贸易大幅增长(包括美国对华出口),同时也促进了中国进一步融入国际贸易体系中,并且推动和强化了法律法规建设和过去30年的经济改革,然而中国仍需做更多努力。

2007年,美国业界开始将关注重点从中国执行具体入世承诺情况转向中国在履行世贸组织成员基本义务上的不足及明显破坏执行承诺的政策和措施。许多问题的根源在于中国继续推行有问题的行业政策,过多依赖政府干涉行为。在中国许多经济领域存在的政府干涉行为,反映出从中央计划经济到法治下自由市场经济这一历史性转变尚未完成。

在中国入世15年的谈判中,美国和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努力解决中国历史经济结构造成的各类问题。鉴于中国经济的重要作用,美国和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就中国入世条件进行了认真谈判,以期在执行后,政府对市场的干涉行为大幅减少,影响贸易流的扭曲措施被取消。中国入世后的几年里,中国在实施经济改革、促进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取得了很大进展。但从2006年到2007年,关于进一步市场自由化的进展放缓。一些中国政府机构和官员没有完全接受市场准入、非歧视和透明度的世贸组织核心原则。中国中央政府与省级和地方政府在观点和方法方面的差异也妨碍了经济改革的步伐,而中国在法制建设方面的问题则加剧了这种局面。

2007年,美国强化了与中国的双边会晤,此外还在世贸组织下就对话无法解决的主要关注问题采取了行动。

2007年,美国在世贸组织下针对中国提起3起争端案件。在第一起案件中,美国对中国广泛制成品受益的禁止性补贴项目提起诉讼。争端解决过程中的建设性会晤促进了案件的解决,200711月,美国与中国就自200811起取消所有禁止性补贴达成协定。美国还就中国的知识产权执法机制的主要层面提起诉讼,此外还就影响版权密集产品(音像制品、图书、期刊)进口和营销的市场准入限制措施提起诉讼。每起案件都涉及基本的世贸组织成员义务,而2006年美国对华提起的诉讼是针对中国在汽车行业采用禁止当地含量(local content)要求。

在寻求多边执法计划的同时,美国还寻求与中国进行紧密的、有重点的双边对话。美中共同举行了一系列正式和非正式双边对话和会议,包括各种工作组、美中商贸联委会及美中战略经济对话主办的会议。通过这些途径,美国寻求了一些贸易问题的解决方案,并鼓励中国加快摆脱对政府干涉的依赖,完全实行市场机制。2007年,这种双边对话在许多领域取得了成效,包括终止对医疗设备的过多检验许可要求,准予生物技术安全证书,增加保险市场准入,扩大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许可业务的范围,达成新的民航协定。在其他贸易问题上,美中还将继续合作,寻求实用的解决方案。

尽管如此,中国在某些领域的政策和措施仍继续成为2007年美国政府和业界的特别关注事项,尤其是在履行入世承诺方面,2007年美国贸易代表向国会提交的《中国履行入世承诺情况报告》列举了以下内容:

1)缺乏有效的知识产权执法仍为首要问题,中国的假冒和盗版现象仍高居不下,对美国商业造成了巨大经济危害;(2)在许多领域,中国仍继续采用非中国产商品和外国服务供应商市场准入限制的行业政策,为国内产业增加出口提供实质性政府支持;(3)中国海关和检疫人员的任意行为可能延缓了农产品输入中国,而科学基础可疑的、法律机制缺乏透明度的动植物卫生检验检疫标准给农产品贸易商造成困难;(4)尽管在一些领域取得改善,但在银行、保险、电信、建筑和工程、法律及其他服务领域,中国执法当局仍通过缺乏透明度的法律程序和过重的许可和经营要求阻止美国供应商提高在华市场份额的努力,中国还对国外金融信息服务供应商实施新的限制,截至目前尚未向国外信用卡公司开放市场;(5)透明度一直是美国业界关注的问题,中国许多法制仍缺乏足够的透明度,妨碍外国和国内商人完全享受中国入世带来的潜在利益。

一、知识产权保护

鉴于已经接受《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中国有义务遵守国际规则,保护和执行美国和其他外国公司及个人在华的知识产权。TRIPS协定设定了保护版权和邻接权、商标、地理标识、工业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未经披露信息的最低标准。此外,关于侵犯版权和假冒商标,协定还对行政、民事、刑事程序的知识产权执法设定了最低标准。TRIPS协定特别要求,世贸组织成员应在保护和执行知识产权时向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国民提供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

自入世后,中国对其法律机制进行了审查,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国内和国外在华团体的知识产权。同时,中国的法律框架仍需改善,中国在实际执法、打击猖獗的盗版和其他刑事侵权行为方面取得的进展不大。2007年,美国与中国的双边努力主要集中在改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体系的多个层面,以降低中国的知识产权侵权情况。

中国执法系统(刑事、民事和行政)的所有层面都存在一定的不足,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中国知识产权的执法不力。例如,中国未充分使用威慑性的刑事救济。尤其是中国的法律措施对商业规模假冒商标和盗版的刑事诉讼设置了较高的门槛,且对其不适用刑事处罚,这为盗版者提供了“避风港”,也不符合中国在TRIPS协定下的义务。其他程序上的证明责任(如无力基于犯罪怀疑进行调查)也弱化了知识产权执法。

美国寻求解决刑事诉讼法律门槛过高的问题,同时也关注边境执法和对未经中国审查机构批准的版权法律保护不足的问题,20074月,美国就上述问题向世贸组织提起诉讼。本案的重点在于中国保护多种产品版权和商标以及执法的法律机制缺陷。另外一个因素是中国对版权密集产品的进口和营销设置过多限制,这些限制也变相造成在中国范围内侵权产品继续垄断相应行业的现象。为此,20074月,美国将上述限制诉诸世贸组织。

200310月,中国领导人表示愿意解决美国关注的问题,成立了知识产权领导小组,开始解决知识产权执法问题。随后几年,以国家主席胡锦涛、总理温家宝和副总理吴仪为首的许多官员先后宣布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承诺,并努力使其成为现实。中国不仅提高公众意识,还培训和协调涉及知识产权执法的各个政府机构,同时打击地方保护主义和腐败。在20044月、20057月、20064月和200712月的美中商贸联委会上,中国领导人就知识产权作出了相应承诺,包括大幅降低全国知识产权侵权水平的核心承诺。

基于此前与中国的交涉,2006年和2007年,美国根据其贸易法下的特殊301条款对中国进行了周期末审议,主要涉及对中国整个知识产权执法机制的系统评估,并于20074月得出结论,将中国在《特殊301报告》中的位置提升至“重点观察名单”,并制订了全面战略,解决中国无效的知识产权执法机制,包括在适当情况下适用争端解决机制。

20057月的美中商贸联委会上,美国与中国就以下问题采取系列特别行动达成协定:(1)增加对知识产权侵权者的检举;(2)改善边境执法情况;(3)打击音像制品和软件的侵权;(4)解决互联网相关侵权问题;(5)帮助美国中小企业解决中国知识产权相关问题。截至目前,中国仍在采取措施,履行这些承诺,修改法律法规,将行政和海关案件划归到刑事机构,对最终用户软件盗版采取了行政措施。中国还在华盛顿设立了知识产权调查员,促进美中政府官员之间的交流,为美国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提供信息。

200510月,美国与日本、瑞士共同根据TRIPS协定第63.3条,要求中国政府提供关于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和执法活动的详细信息。尽管中国提供了相关信息,但美国认为无法据此评价中国是否采取适当措施解决猖獗的侵权行为。

20064月美中商贸联委会之前,中国出台了要求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的规定,在联委会上,中国承诺加大对贸易展会上假冒参展商品的打击力度,消除主要消费市场(如北京的秀水街)的侵权商品。美国承诺,在中国完全履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互联网条约(《WIPO版权条约》和《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上提供技术援助。

20074月,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修改了审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降低了侵犯著作权的定罪门槛。但美国认为,与中国在改善其知识产权执法机制方面无法通过对话解决问题,随后向世贸组织提起诉讼。其间,两国海关就知识产权执法问题签署了合作备忘录。

200712月的美中商贸联委会上,双方承诺交换海关扣押的侵权产品信息,此外还承诺对公司名称滥用采取联合执法,中国承诺取消对活性生物种子的检测要求。

20075月的战略经济对话上,美中就加强创新合作达成原则共识,200712月双方举行了技术创新关键问题研讨会。

在知识产权的法律框架方面,中国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执法规则比较健全。但有些领域需要改革,如互联网上的版权保护措施,尤其是省市和地区层面,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中国需要解决猖獗的互联网盗版问题,以履行世界知识产权互联网条约。美国对法律框架的一些不足表示担忧,认为这些法规没有有效阻止、反而变相鼓励侵权,如“擅自占用”外国公司的名称、设计和商标;窃取商业秘密;注册其他公司的商标作为设计专利;利用非法或误导的许可文件或公司文件为侵权行为提供合法外衣;地理标识原产地产品的错误指示等。

在医药领域,200712月,双方就药品、医疗器械达成协定。此外,中国承诺解决散装化学品(作为有效医药成分)适用法规的漏洞。美国对于中国针对相关数据的有效保护范围表示担忧。此外,美国还对缺乏有效法律机制解决药品市场流通前的专利争端表示担忧。

在执法方面,尽管中央政府修改了一系列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履行入世承诺,但由于中国政府部门之间缺乏协调,缺乏培训,执法过程和结果缺乏透明度,地方保护主义和腐败等问题,知识产权执法效果并不明显。根据2007年的数据,美国业界认为,中国版权产品的盗版率为80%90%,改善并不大。盗版光盘在一些城市仍比较普遍;书籍期刊和商业软件的盗版现象有所改善,但进展不大;互联网盗版,尤其是大学等封闭网络中的盗版,不断增加。

美国《国别贸易壁垒报告》中国部分(中)

二、进口替代政策和出口补贴

(一)进口替代政策

20世纪90年代,中国逐步降低了正式的进口替代政策。入世时,中国承诺取消世贸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3条下的所有禁止性补贴,包括各种形式鼓励利用国产产品的补贴。在《入世议定书》中,中国承诺不会根据是否对国内供应商构成竞争而对进口或投资设限,或强加其他要求。2000年和2001年,中国修改了许多法规,取消了外国投资的当地含量(local content)要求。但在现行规则下,投资者仍被要求遵守一些过去的做法。在以下情况中,中国政府仍遵循进口替代或类似政策。

1.所得税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购买国产设备的外国投资企业可以享受所得税优惠,而购买进口设备或在华利用进口零部件组装设备则无法享受这些优惠。国内企业购买国产设备进行技术升级也可以享受类似所得税优惠。根据美国与中国签署的《谅解备忘录》,自200811日起中国取消所有禁止性补贴。

2.汽车零部件

入世前,中国的汽车行业政策对当地含量(local content)水平高的外资企业提供了很多优惠。20011113日,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第13号公告要求自中国入世起取消关于汽车国产化率的优惠政策。但美国汽车制造商仍反映,中国一些地方政府官员继续实施当地含量(local content)要求,执行旧的汽车行业政策标准。中国承诺在入世2年内或20031211日之前公布修改后的汽车产业政策,但直至20045月,中国才公布了新的汽车产业政策。其中包含了不鼓励汽车零部件进口和鼓励适用国内技术的内容,此外还要求新汽车和汽车发动机企业须在设备研发领域进行实质性投资。

2005年,中国开始颁布执行新汽车产业政策的具体措施。其中一项就是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52月制订、4月实施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美国、欧盟、日本和加拿大就此诉诸世贸组织,认为《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不鼓励国内汽车制造商在组装过程中采用进口汽车零部件的规定对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了歧视,尤其是关于利用进口零部件的所有汽车制造商需在海关登记并提供关于组装每辆汽车的具体信息(包括使用进口和国产零部件的清单和价格及每个零部件供应商的信息)的要求。如果组装汽车中进口零部件的数量或价格超过特定门槛,将对进口零部件征收与整车相同的税率(25%),而不是适用于汽车零部件的税率(10%)。

上述规则看起来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定,包括《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条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第2条以及中国《入世议定书》取消所有与进口相关的当地含量(local content)的承诺。在就此诉诸世贸组织后,由于磋商未能达成解决方案,20069月,美国、欧盟和加拿大要求世贸组织成立专家小组。专家小组成立后,公布了一份机密期中报告,预计2008年夏初将公布最终报告。

3.钢铁

20057月,中国公布了新的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尽管该政策的许多内容尚未实施,但其中的许多目标和指南已引起密切关注。例如,该政策要求寻求投资中国钢铁企业的外国企业须在钢铁加工中拥有专利技术或知识产权。由于外国投资者不允许控股中国的钢铁企业,上述要求等同于事实上的技术转移要求,这与《入世议定书》不对投资权和技术转移设定限制相矛盾,也对外国设备和技术进口造成歧视。此外,该政策还鼓励采用当地含量(local content),对采用最近研发国产设备的钢铁项目提供政府财政支持。在此政策下,2007年,中国钢铁产量从2005年的3.56亿吨增至4.9亿吨,而进口大幅下降,成为净出口国。

该政策对行业产出作出了指示,本应由市场作出的决策存在政府干涉,对中国钢铁生产商的数量和规模、地理位置、产品类型和使用的技术进行了规定。这种高程度政府指示和对中国钢铁行业投入和产出资源分配的指示不仅不符合入世时中国对不直接或间接影响国有或国家投资企业商业决策的承诺,也说明中国开始对市场结果依赖政府管理,而非市场机制。而这正是美国在世贸组织关注问题的根源。

4.半导体

“十五”规划要求将半导体产值从2000年的20亿元增至2010年的240亿元。在此政策指导下,中国开始鼓励国内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实施差别化的增值税政策,对国内生产商生产的集成电路实施增值税退还政策。20043月,美国就此在世贸组织下提起诉讼,7月,双方达成解决方案,中国承诺调整集成电路增值税政策。美国继续密切监控中国是否对其国内生产商提供符合世贸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规则的财政支持。

5.化肥

2001年,中国开始取消所有磷酸肥(磷酸二铵除外)的增值税,而美国对中国出口的磷酸二铵与中国产的其他磷酸肥(尤其是磷酸二氢铵),存在竞争关系。美国政府和美国生产商抱怨中国政府利用增值税政策,对国内化肥生产提供优惠。

6.电信设备

关于信息产业部和中国电信实施不鼓励使用进口器材和设备的政策依然存在。例如,信息产业部尚未废除1998年发布的要求电信企业购买国产器材和设备的内部通知。

(二)出口补贴

199111日起,中国正式废除了直接预算支出形式的出口补贴。在《入世议定书》中,中国承诺自入世后取消对工业品和农产品的所有形式的出口补贴。

由于缺乏透明度,很难确定和量化中国政府提供的可能存在的出口补贴。中国的补贴项目通常是内部管理措施的结果,并不对外公布,且形式多样,有时以减免所得税的形式,有时以债务减免和降低运费的形式。美国业界认为,补贴是促使中国出口产品得以在美国市场上低价销售获得市场份额的主要原因。特别令人关注的行业包括钢铁、医药、高新技术、林业制品和纸制品、纺织品、阔叶材胶合板、机械、炼铜和其他有色金属行业。

20064月,中国正式向世贸组织补贴委员会提交了补贴通报。尽管通报很长,涉及70多项补贴项目,但并不完全,没有通报国有银行或省级和地方政府机构提供的任何补贴。此外,尽管中国通报了一些看似世贸组织规则禁止的补贴,但并未承诺取消,也没有通报其他看似被禁止的补贴。

随后,美国要求中国取消看似被禁止的补贴项目,包括许多行业享受优惠的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尤其是所得税和增值税豁免和削减。但中国没有承诺立即取消补贴,2007年初,美国与墨西哥就此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在20073月和6月进行磋商后,7月,美国和墨西哥要求成立专家小组;8月,世贸组织成立的专家小组对争端进行了听证;在与中国进行广泛对话后,20071129日,美国和墨西哥终止了争端解决程序,中国承诺自200811日起取消所有禁止性补贴。

在中国入世后不久,美国玉米出口商就开始关注中国对玉米出口提供的补贴。20022003年,中国的玉米出口大幅增长,包括从政府粮食储备中销售的玉米,且价格比国内价格低15%20%。美国玉米出口商因此损失了其在传统亚洲市场(如韩国和马来西亚)的份额,而中国玉米出口量则创下新纪录。但2004年,贸易分析家得出的结论是,由于一些经济因素(包括国内价格和国际价格之间的关系发生变化),中国将成为玉米净进口国。结果是中国的出口基本基于商业基础。200712月,中国财政部宣布限制谷物和含油种子出口的一些措施,包括取消13%的增值税减免和加征5%的临时出口关税,有效遏制了谷物出口。

美国《国别贸易壁垒报告》中国部分(下)

三、动植物卫生检验检疫措施(SPS

2007年,中国动植物卫生检疫中存在的问题依旧是缺乏科学依据和透明度。例如,中国未向世贸组织通报其SPS有关措施,这使得中国实施的3SPS具体措施没有得到其他世贸组织成员的审议。2006年,中国有22SPS措施没有向SPS委员会进行通报,2007年依旧未通报。在某些情况中,中国采取的措施过于繁琐,而且缺乏科学依据,或存在国民待遇问题。美国与中国在世贸组织的交涉和双边谈判(包括整个技术援助规定)均有助于确保中国履行世贸组织义务的透明度。然而,与此同时,美国认为,中国各种农作物的出口仍存在未向世贸组织通报的登记、检查和商标要求等问题。2007年的主要问题集中在对美国肉类产品和家禽的市场准入问题上,中国SPS措施最大的问题在于以下几点:

1.关于疯牛病牛肉和低危险牛肉的进口禁令

200312月,由于美国从加拿大进口的一头奶牛体内发现了疯牛病病毒,中国和其他国家作出了禁止进口美国牛、牛肉及其加工产品的决定。此后,美国不断向中方提交大量有关美国在检验和减少疯牛病方面所采取的措施的技术信息,以及由国际兽医组织出具的对食品安全和动物健康的、有效的和适当的认证。

4年之后,中国仍未出具继续禁止进口美国牛肉的科学依据,也未就取消禁令采取任何必要的行政和调整措施。然而,国际兽医局表示,美国已经对疯牛病进行了有效的控制,并认为美国可以从事任何牛龄的牛肉以及牛肉制品的贸易,而美国则希望中国根据该组织的建议取消对美国牛肉的禁令。尽管中国最终于200510月向美国派遣了科学组,但此次访问并未缓和双方的僵局。在20064月的中美商贸联委会上,中国同意有条件地向美国牛肉重开市场,双方经过协商最终敲定了技术专家快速制定的进口草案。20066月底,在3次非正式协商之后,中国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单方面宣布有限开放中国市场,而且限制进口屠宰时牛龄不超过30个月(含)的美国剔骨牛肉。1个月后,中国公布了22项繁琐的准入条件,其中许多项与疯牛病病毒的检测无关。20075月,中国宣布允许进口美国的剔骨牛肉以及牛龄在30个月以下的带骨牛肉,但中方仍然保留了大量且繁琐的进口条件。这些单方面的宣布应是无效的。此后,美国开始向中国施压以使其重新考虑立场,并根据中国在世贸组织《动植物卫生检验检疫措施协定》项下的义务和相关的国际兽医局的指导原则与中国协商合适的草案。

中国在禁止进口美国的牛、牛肉及其加工产品的同时,也禁止进口低危险或“贸易安全”牛肉制品(如牛精液和胚胎、无蛋白油脂和非反刍动物源性饲料和油脂)。尽管根据国际兽医局的指导原则,不管一个国家的疯牛病状况如何,上述产品均可进入贸易环节。20049月,在经过多次双边会议和科学研讨(其中包括中国食品安全官员参观美国的养牛设施)之后,中国宣布取消涉及疯牛病的低危险牛肉产品的进口禁令。200411月,美国和中国官员最终签订了协议草案以恢复原产地为美国的牛精液、胚胎和非反刍动物源性饲料和油脂的出口,但牛精液和胚胎贸易的恢复时间应依据中国相关部门对美国有关设备的检验情况而定。20057月,在对美国的设备鉴定合格之后,中国最终宣布恢复与美国进行牛精液和胚胎的贸易。然而,由于中国管理部门坚持要求相关企业提供一系列繁琐的和毫无必要的信息,且这些信息并不符合国际兽医局的指导原则,并且与美国的要求截然不同,因此,中国与原产于美国的非反刍动物源性饲料和油脂的贸易实际上并未恢复。200512月,双方就此作了进一步磋商,并最终于2006年底恢复了非反刍动物源性饲料和油脂的贸易。由于美国和中国官员并未就草案达成一致,因此,到2006年底,无蛋白油脂的贸易尚未恢复。20072月,中国规定进口商无需为化妆品、化妆用具以及芳香化合物协会出具化妆品疯牛病检疫证书,取消了对美国化妆品的一项贸易壁垒。

2.禽流感

20042月,鉴于在美国特拉华州发现了低致病性禽流感,中国对美国家禽进口发布了全国性禁令。2004年,美国向中国提交了有关国内禽流感的技术信息,20048月,中国高层代表团对美国就根除禽流感的情况进行了审查。200412月,中国取消了全国范围的对美国家禽(除美国康涅狄格州和罗得岛州外)的进口禁令。2005年初,美国纽约州宣布发现禽流感,但中国此次并未发布全国性禁令,而代之以有限禁令。到20082月前,中国对康涅狄格州、罗得岛州、内布拉斯加州、纽约州、宾夕法尼亚州、维吉尼亚州和西维吉尼亚州的牛肉实施进口禁令。同时,中国还对从除上述几州外的其他州转运的禽类制品实施禁令。与此同时,中国还暂停进口经过加热和煮熟的家禽及其产品。但是,国际兽医组织关于禽流感的相关规定指出,为消除病毒而经过加热处理的产品不应再遭受涉及禽流感的进口禁令。尽管与全国性禁令相比中国在发布有限禁令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中国在禽流感方面的做法仍存在一定问题,因为任何针对低致病性禽流感家禽作出的禁令均是违背国际准则的。美国试图与中国共同努力解决这些问题。

3.病原体零含量

近年来,中国将与动植物卫生检验检疫有关的规定适用于进口的生肉和家禽,此举违反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指导原则或当前科学测试的实际做法。而其中的一项规定就是关于沙门氏菌的零含量标准。类似的标准还涉及大肠杆菌和李斯特氏菌病的病原体含量。但中国并未对国内生家禽和生肉适用同样的标准。

200710月,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举行会议之后,15家美国养猪场和养禽场被中国列入违反病原体零含量标准或发现某些化学残留物清单。尽管美国对上述养猪场和养禽场的调查作出了肯定性的认定,但中国依然没有改变其决定。200712月,中国允许美国的6家猪肉加工企业恢复对中国的出口。但是,这些企业必须达到中国的残留物标准,此举对美国的猪肉加工企业并不可行并且缺乏科学依据。

与此同时,中国继续保留了对部分重金属、兽药和其他药品的最大残留量的规定,尽管这些要求并不符合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和其他国际标准的规定。此外,尽管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已就这些残留物提出了指导原则,且此类原则已被中国的许多贸易伙伴所采用,但中国仍然对某些残留物适用了零含量标准。美国部分官员鼓励中国适用科学、安全和不易引起贸易争端的最大残留物含量的标准。含有胺的兽药得到了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的认可,可以用于美国的猪肉生产,但是中国仍对该产品维持零含量标准。美国要求中国尽快调整针对这些产品的风险评估,建立科学的最大残留限量标准。

4.食品添加剂标准

中国的动植物卫生检验检疫措施现存的另一个问题是对食品添加剂的过度限制。中国通过禁止在其他国家广泛使用的、且已经世界卫生组织批准的食品添加剂的进口措施,阻碍了许多美国加工产品在中国市场的准入。20057月,中国向世贸组织通报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就是一例,世贸组织成员可对其进行评论。该规定涉及约1000种商品中的几十种残留物和添加剂。在部分商品中,该标准适用的是中国的国内标准,而非国际认可的技术标准,因此很难对某些特殊产品进行评定。最近,美国就该提议递交了一份详细的评论意见,并要求中国延迟实施有关措施直至对其进行全面审查。

服务业

加入世贸组织之前,中国的服务业一直受到严格的控制和保护。国外的服务提供商受到很大的限制。入世后,中国允许服务部门的经济自由化。目前,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落后的中国服务业从短期和长期来看都充满着巨大发展潜力。

但是,中国服务业的开放并没有切实履行入世承诺,许多部门仍存在着繁琐复杂的市场准入限制,阻碍了国外供应商进入中国的服务业市场。

1.银行服务业

根据2001年签署的入世协议,中国承诺5年后对国外银行业开放其金融市场,允许美国或其他国家的银行在中国经营外币和人民币业务,且不受任何地域限制。20069月底,260家外资银行(包括大量的美国银行)在中国成立了分支机构或代表处,但仅有少数几家大型银行可以从事中国境内的货币业务。到2006年底,所有外资银行在中国的资本已达1230亿美元。

20061211,中国五年的入世过渡期结束。200611月,中国有关部门公布了《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允许外国银行全面进入中国市场,并与中国国内银行开展同等业务。但要求外国银行进行本地化合资经营。该规定指出,只有在中国成立代表处2年以上,并且全部资产超过100亿美元的外资银行才可以申请在中国的合资,为中国境内个人提供所有的本地货币服务,前提是这些银行必须能够证明其已在中国开业了3年以上并连续2年盈利。

外国银行只能通过办事处而非下属银行开展业务,以致其与中国国内银行相比完全丧失竞争力。此外,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但不能对个人用户提供借贷服务。外国银行分支机构不能发行本地货币信用卡。

在整个规定的草拟制订过程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显示出了少有的透明度,允许国内银行、外资银行和外国政府进行评议。该委员会处理的很多问题都是美国所关切的问题。中国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设立外国银行营业性机构完整的申请资料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设立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截至目前,已有5家银行收到了批准文件。但是,中国监管部门没有批准外资银行提出的本地货币借贷和信用卡服务的申请,以及贸易或承销商业票据及长期上市的人民币债券的申请。200712月,美中举行了战略经济对话。中国承诺允许本地注册的外资银行发行人民币金融债券。

关于建立中外合资银行。中国继续遵循2003年的相关规定,对“中国银行”进行了定义:国外公司的所有权不能超过25%的股份,没有单一的外国投资者拥有超过19.9%的中国银行股份。中国对国内和国外的公司适用不同的监管规则和机制。根据该机制,如果外国投资者购买了超过25%的中国银行的股份,它将被列为外资银行并适用单独的规则,这将导致其获准的业务范围有所缩减。而200611月中国国务院的规定几乎取消了在当地注册的外国银行和中国国内银行的显著差异,在200712月举行的美中战略经济对话后,中国银监会提供了一份国外公司进入中国银行业的详细研究报告,该报告将于20081231日全部完成。

2.金融信息服务业

中国没有独立的金融信息服务提供商,新华社是中国的官方新闻机构,也是国外金融信息提供商在中国的最大竞争对手。

20069月,新华社发布了《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信息管理办法》,规定指出,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信息,应当经新华通讯社批准,并由新华通讯社指定的机构代理;外国通讯社不得在中国境内直接发展新闻信息用户。然而,这些新的限制措施却并不适用于中国金融信息提供商。

美国和欧盟对此表示反对。20069月,中国总理承诺,新的相关政策不会影响国外金融信息提供商在中国的业务。但是,新华社要求国外金融信息提供商在其许可证年审前与新华社指定的机构达成协议。20083月,美国和欧盟就中国的金融信息服务设限问题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

3.电信业

中国在入世协议中,对电信服务领域作出了重要承诺,2007年所有的承诺应全部履行。包括同意外国供应商通过与中国公司建立合资企业的方式,提供大范围的服务,包括国内和国际的专线租用服务、移动语音和数据服务、增值服务,如电子邮件、语音邮件和在线信息和/或数据处理,及传真服务。合资企业中外商允许的持股比例随着时间的推移提高了,对于多数服务最高比例达到49%。另外,所有的地域性限制也将在中国入世26年内取消。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时,签署了《世贸组织基础电信服务协议》,中国有义务在入世时就将中国信息产业部(简称MII)的管理和运营商的职能分开。自入世后,MII已将中国电信公司分拆开,现在的中国电信公司与其他几家电信运营商共同在市场上竞争。中国也有义务采用竞争的管理原则,如成本计价原则和相互联络的权力原则。这些都是外商投资的合资企业在与国内运营商进行竞争时所必需的。

中国电信法的修订草案正在进行中。但中国还没有为电信行业设立一个独立的监管者。现有的监管者,即MII,由于它仍肩负着帮助发展中国IT业和电信制造业的职责,所以在结构上还不是一个独立实体。中国政府依然控制着所有主要的基础电信运营商,由此导致政府作为管理者和所属运营公司的潜在利益冲突。

中国有义务保证授予许可权的透明度以及合理地分配主要供应商的内部联系,采取非歧视原则,以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20021月,中国《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生效,该条例对电信企业的注册资本、股票、中国和外国企业的要求及许可程序进行了规定。外资企业拥有基础电信服务的股权不能超过49%

中国政府部门利用其监管权力使外国企业处于不利地位。例如,MII提高了向中国拨打国际话的电话费结算比例,这在损伤外国企业利益的情况下,人为地推高了中国电信运营商的收入。MII也多次在没有通知和缺乏透明度的情况下改变所相应的规则。例如,2003221日,MII宣布重新划分某些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的通知(该通知是存在问题的),并指出该通知将于200341日生效。但未提供该就通知进行公众评议的时间。

在开放增值服务方面(如互联网服务和内容提供商方面)几乎没取得什么进展。MII宣布,2000年向语音、视频和数据服务集中方向迈进。但由于中国认为信息内容是敏感领域,所以外国企业在互联网服务业方面面临着巨大的障碍。虽然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在中国注册了“.com.cn”的网站,但这些网站仍然经常被封,这就阻碍了外国企业缺乏稳定的互联网使用性。根据中方的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s)在必要的时候须向主管部门提供用户注册信息和交易记录,但对批准该申请所需要的环境和条件,该规定中却没有明确的指导方针。

ISPs和互联网内容提供商(ICPs)的外资股权比例的限制,反映出中国在世贸组织协议中对有关增值服务所承诺的时间表(一旦入世,就可拥有30%的股份,入世后1年允许拥有49%,入世后2年可以拥有50%的股份)。但是ICPs仍必须得到MII的批准同意,而是否要取得当地电信管理部门的批准,则取决于他们在获得外国资本、与外商合作、尝试国内或海外股票上市之前的地域服务范围。

尽管中国承诺将进一步开放电信市场,但是进展甚微。200712月美中战略经济对话后,中国承诺降低电信服务供应商的注册资本限制,但是在具体执行时却没有显示出降低的迹象。中国继续对外资企业实施高额的注册资本限制。MII放缓了许可申请的进度,以致外资企业进入中国电信业面临巨大的贸易壁垒限制。

4.法律服务业

中国在法律服务方面存在着各种限制。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同意在入世1年后提高外国法律机构在中国设立代表处的数量,国外代表处也可从事营利事业,外资法律代表处可以与中国法律机构保持长期的“委托”关系。

200112月,中国国务院公布了《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取消了市场准入壁垒,包括国外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开展业务。但是在某些领域,该规定仍然十分模糊。例如,建立代表处的申请批准耗时过长,外国公司不能另设代表处,除非该公司最近设立的代表处已经连续开业3年以上。

外国公司在中国面临着大量的限制,尤其是“经济需要标准”,这项不合理的设限使得外国企业在与中国企业竞争时面临劣势。外国企业不能将其利润由人民币兑换成其他货币。外国代表处需经过1年的审批程序才能建立。中国司法部禁止拥有执业资格的中国律师在外国公司工作。以上规定均表明,中国对外国企业进入其法律服务业设置了重重障碍。

5.透明度

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承诺公布所有与贸易有关的法律、规定和其他措施,允许各方在规定生效前进行评议。中国还同意规定在实施前90日内提供相关的复印件,并翻译成世贸组织的官方语言(英语、法语和西班牙语)。

200112月,中国国务院要求在新规定执行前30日公开出版发行。目前,所有的新规定或修订后的法律均已经出版。

200112月,中国国务院允许各方对法律条款进行听证和评议,但中国许多政府部门和机构均在执行入世前的规定。部分管理部门选择了一些国外企业进行协商,只有少部分条款进行了公共评议。

200712月举行的美中战略经济对话后,美中双方同意就透明度问题开展合作与交流,加强透明度方面的国际义务。中国同意在可能的情况下,进一步公布与贸易相关的措施,允许利害关系方进行评议。

 

 

版权所有 无锡纺织工业协会
无锡市健康路118号 电话:0510-82858931 82857940 82852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