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税费优惠政策汇编

 

一、支持防护救治

1.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定点医疗机构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优惠

【享受主体】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定点医疗机构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优惠内容】

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定点医疗机构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对

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 号)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民政厅

关于认真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3 号)

2.疾病控制机构税收优惠

【享受主体】

疾病控制机构

【优惠内容】

对疾病控制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

入),按规定免征各项税收;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 号)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民政厅

关于认真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3 号)

3.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优惠内容】

2020 1 1 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

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

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

金,比照执行。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0 号)

4.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取得单位发放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

(不包括现金)的个人

【优惠内容】

2020 1 1 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

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0 号)

5.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税

【享受主体】

取得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的人员

【优惠内容】

个人取得的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

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

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8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07 号)

(中纺联社责办 整理)

中纺网络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运营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