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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纺织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纺织行业职业技能

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纺织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管理工作,保证职业技能竞赛健康、有序发展,现将《纺织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重新修订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

  2020年1月21日  

 

 

 

纺织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2020年1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竞赛活动,保证竞赛质量,推动纺织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开展,培养和选拔适应纺织企业发展需要的高技能人才。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6号)及《国家职业技能竞赛技术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纺织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根据每年各专业协会或有关单位申报竞赛职业(工种)的情况,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指导下举办比赛,具体要求如下:

  1、每年各有关行业协会申报承办国家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时,申报的职业(工种)应为上一年度未开展过国家级竞赛的职业(工种)。

  2、每年各有关行业协会申报承办联合会职业技能竞赛时,申报的职业(工种)应为上一年度未开展过国家级竞赛或联合会竞赛的职业(工种)。

  3、全国纺织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每年最多开展五个职业(工种),其中:国家级二类竞赛每年最多开展的职业个数,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4、每年各有关行业协会自行主办的职业(工种)技能竞赛不限职业(工种)数量。在举办之前应向纺织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办公室备案。

  5、凡中国境内的纺织企业,均可以根据本办法自愿报名组团,参加规定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竞赛。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主办的纺织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含国家二类竞赛)活动及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成立纺织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委员会,负责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全国纺织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工作的宣传、组织与协调,全面推动纺织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开展;

  2、制定职业技能竞赛总体规划及管理办法、竞赛规则、表彰和奖励办法等,对纺织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3、研究确定竞赛的职业(工种)、竞赛的组织工作机构;

  4、协调与有关部委及行业的职业技能竞赛机构的关系,取得竞赛主管部门指导和帮助;

  5、负责审查和推荐获得国家级职业技能表彰和奖励人员。

  第五条 纺织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处设在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人力资源部。

  第六条 纺织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委员会秘书处,具体负责竞赛的组织安排和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审核竞赛申办单位上报的竞赛具体组织方案和实施计划,并监督竞赛方案的实施;

  2、负责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3、组织参加国家一类竞赛活动。

  第七条 竞赛由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主办或根据竞赛职业情况,联合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中国财贸轻纺烟草工会共同主办;由申报竞赛的纺织专业协会承办;竞赛前由主办单位与承办单位成立本次竞赛组织工作委员会(简称竞赛组委会)及相应的竞赛组委会办公室,负责竞赛的具体安排和组织管理,对竞赛期间的问题进行研究、协调和处理;对竞赛的组织、赛务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竞赛组委会办公室下设:竞赛组织工作组、竞赛裁判工作组、竞赛宣传工作组、竞赛安全工作组和竞赛后勤保障工作组等。其主要工作:

  1、竞赛组织工作组负责竞赛的组织工作。主要包括:竞赛组织程序设计,竞赛报名及统计汇总、考号编制、理论考场安排等;

  2、竞赛裁判工作组负责竞赛的技术工作。主要包括:本次竞赛的规则、竞赛试题的命题、评分标准等技术性文件;确定竞赛复习大纲、辅导资料;负责组织参赛选手进行培训和辅导;负责竞赛场地、器械、设备(包括对考试试件的检测设备)的检验、检测、确认及分配;负责竞赛各阶段的评判工作;负责竞赛结果的核实及参与竞赛结果的复核;负责竞赛过程及结果争议的仲裁等。

  3、竞赛宣传工作组负责竞赛宣传报道工作。主要包括:竞赛全过程的宣传报道,安排有关新闻单位进行现场采访、报道等;

  4、竞赛安全工作组负责竞赛的安全工作。主要包括:制定现场的紧急情况处理预案,并向全体人员进行宣传等工作。

  5、竞赛后勤保障工作组负责竞赛的后勤保障工作。主要包括:参赛人员裁判人员工作人员的接送和吃、住、行等事项安排。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职业技能竞赛坚持以为行业、企业培养、发现高技能人才为目标,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并根据竞赛活动实际,邀请公证部门对竞赛过程及竞赛结果进行监督。

  第十条 竞赛以纺织行业特有工种(职业)为主体,选择技术含量高、从业人员多、在企业影响大的工种(职业)开展竞赛活动。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同意,也可选择部分重要的通用工种或其他工种开展竞赛活动。

  第十一条 竞赛活动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的职业(工种)标准组织实施,竞赛标准不低于《国家职业标准》或《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职业评价规范》三级/高级工的要求。

  第十二条 竞赛以实际操作比赛为主,附加理论知识考试。理论知识考试,试卷卷面总分100分,60分及格,占竞赛总分20-30%;实际操作比赛,总分100分,60分及格,占竞赛总分70-80%。

  第十三条 竞赛命题采取专家组命题的方式。

  第十四条 竞赛裁判人员的基本条件:

  1、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能够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秉公执裁,不徇私情;

  3、具有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三级/高级工以上或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4、熟悉竞赛规则,有一定的竞赛裁判经验,现场运用准确、得当,有组织现场裁决的能力;

  5、原则上年龄应在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裁判工作。

  第十五条 裁判人员的选择采取竞赛组委会点名和省组委会推荐相结合的办法,裁判员应取得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并由竞赛组委会办公室视情况组织参加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的培训,取得相应证卡。

  第十六条 竞赛协办单位由各纺织企、事业单位向竞赛组委会提出协办申请,批准后与承办单位共同成立竞赛筹备组,负责竞赛有关工作。

  第十七条 竞赛协办单位应准备:符合竞赛要求的场地(开、闭幕式场地、理论考试考场和实际操作考核场地);符合竞赛要求的设备及材料;能满足参赛选手与评判人员分离的食宿条件等。

  第十八条 需要选手自带的工具、量具,由竞赛组委会提前通知参赛单位,工具、量具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第四章 参赛选手报名条件

  第十九条 参赛选手的基本要求:

  1、热爱本职工作,遵章守纪,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持有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四级/中级工以上证书;

  3、参加过本单位组织的技能竞赛,并取得前5名的名次或参加过高级工技术培训;

  4、二年内无安全责任事故。

  第二十条 参赛选手应填写《纺织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参赛选手申报表》,提交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提交二寸近期免冠照片(同底版)三张。参赛时必需携带本人的身份证。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初赛推荐的、参加全国决赛的选手,同一个企业最多不能超过两名。

  第二十二条 已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的人员不再参加全国纺织行业职业技能竞赛。

 

第五章 竞赛活动程序

  第二十三条 竞赛活动由开幕式、竞赛过程和闭幕式等工作环节组成。

  第二十四条 开幕式主要内容:选手入场式,奏国歌,升国旗,致开幕词,聘任裁判员,裁判员、选手宣誓,宣布竞赛规则和要求等。

  第二十五条 竞赛过程由裁判长主持,全体裁判人员共同参与执行。包括:确认选手身份;赛前教育(向选手说明比赛技术要求等);对竞赛场地、材料、设备、工具的检验;赛场监考;竞赛成绩打分和名次确认等。

  第二十六条 闭幕式主要内容:宣布竞赛成绩,竞赛技术点评,向获奖者颁奖,致闭幕词等。

 

第六章 竞赛资金的筹集与使用

  第二十七条 竞赛经费的筹集:

  1、企业可出资冠名,冠名名称为“XX年全国纺织行业某某杯XX职业(工种)技能竞赛”;

  2、竞赛可适当收取参赛选手和参赛单位的报名费、参赛费等;

  3、主办、承办、协办单位共同出资;

  4、接受企业、事业单位的赞助;

  5、接受纺织之光科技教育基金会的赞助;

  6、引入市场运作机制。

  第二十八条 竞赛资金主要用于:宣传报道;竞赛组织;竞赛命题;奖杯、奖牌和证书等的制作;获奖选手的奖励;裁判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差旅和劳务等费用。

  第二十九条 竞赛资金的使用情况,报纺织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委员会和纺织之光科技教育基金会,并接受财务和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 每个职业(工种)获国家级二类竞赛前三名的选手,由纺织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委员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推荐作为“全国技术能手”人选;对在竞赛中表现突出的个人由纺织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委员会向全国总工会推荐作为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人选或推荐为“全国纺织行业劳动模范”人选。

  第三十一条 每个职业(工种)获国家级二类、联合会职业技能竞赛前六名的选手,由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授予“全国纺织行业技术能手”荣誉称号,颁发奖杯、证书和奖金,奖金由纺织之光科技教育基金会提供支持。

  第三十二条 根据行业和从业人员数量等具体情况确定每个工种(职业)获竞赛第七至第十五或十八名的选手,由纺织专业协会、纺织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共同授予“全国XX行业技术能手”荣誉称号,颁发奖杯和证书。

  第三十三条 根据行业和从业人员数量等具体情况确定每个工种(职业)获竞赛第十六或十九至第二十七或三十名的选手,由纺织专业协会、纺织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共同授予“全国XX行业XX操作能手”荣誉称号,颁发奖杯和证书。

  第三十四条 纺织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获竞赛前十五或十八名的选手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第一至三名的选手颁发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如本职业具有高级技师等级且选手已具有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时,可晋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第四至第十五名的选手颁发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如选手已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时,可晋升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第十六至第十八名的选手,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晋升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第三十五条 竞赛组委会可根据竞赛职业(工种)的情况,设立单项奖。

  第三十六条 对取得竞赛总成绩前三名的单位,颁发团体优胜奖,对积极组织参加竞赛的单位颁发优秀组织奖或组织奖, 对在竞赛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颁发特殊贡献奖。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纺织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停止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

 

     

合作媒体:《纺织服装周刊》 《家纺时代》 《中国纺织》 《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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