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中国长丝织造协会”(简称中长织协),英文名称“China Filament Weaving Association”(缩写CFW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色织、化纤长丝织造(不含针织)生产、研究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合法权益和正当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是:从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出发,以“服务、创新、求实、协作”之精神为企业服务。促进国内外技术、学术、经济交流合作,加速行业的技术进步,当好政府有关部门的参谋和助手,提高行业的管理水平,推动行业的协调发展。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在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及时反映企业的愿望和传达贯彻政府的意图,为企业服务。 (二) 协助政府部门开展国内外行业情况调查和研究工作,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制订行业发展规划、技术经济政策及质量标准和经济法规等方面的建议。 (三) 围绕质量、工艺、设备、操作等基础工作,开展相应的专业活动,提高全行业素质。 (四) 代表本行业与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行业协调解决本行业在生产、经营、管理、科研等方面的实际问题,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五) 积极开展同国内外相关的行业组织多方面的交流合作。推动企业之间的横向经济联系和技术合作。 (六) 搜集、整理、分析、研究国内外有关技术、经济情报及市场信息并及时组织传递和咨询服务。开发、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 (七) 预测国内外市场色织产品、化纤长丝织物的流行趋势,组织产品设计、产品开发和新产品的交流展评活动。
(八)开展国内外市场拓展工作,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求,举办推介会、交易会、展览会,为企业开拓市场搭建平台。 (九) 开展技术咨询、技术论证等技术服务工作。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业培训人员,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开发品种、提高素质。 (十) 组织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制定行规、行约、搞好行业自律。
(十一) 接受并完成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开展有益于本行业健康发展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单位会员是依法登记与本行业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五)个人会员是在本行业内具有影响和热心协会工作的专家、学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积极支持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会员退会或除名,不退所缴会费及捐赠财物。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其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11年8月18日 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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