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中国长丝织造协会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规范专业委员会的管理,促进专业委员会的有序发展,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专业委员会是在中国长丝织造协会(以下简称中长织协)领导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中长织协承担。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由中长织协提出,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可向国家民政部提出申请。国家民政部有关部门准予登记、批复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三条 中长织协凭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向有关部门申请刻制专业委员会印章。印章式样向民政部备案。印章的管理、使用权归属于中长织协。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的名称为:中国长丝织造协会––XXXX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时应当使用全称,专业委员会的英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在本协会的授权范围内发展新会员,其发展的新会员相应属于中长织协的会员,会费由中长织协统一收取。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的成员来自中长织协的会员。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是中长织协领导下的专业技术组织,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设顾问若干名、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委员应具备相关专业技术特长,由所在单位推荐并报中长织协批准聘用;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及顾问由主任委员提名,由委员会聘任;主任委员由中长织协秘书长提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任职条件:
(一)由中长织协会员单位推荐,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的专业技术人员就任,在本单位就任中层以上领导职务;
(二)身体健康,热心于有关专业技术应用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三)能积极参加专业应用技术专业委员会活动;
(四)有组织协调工作能力,并有一定写作能力;
(五)有丰富的本专业应用技术,具有相当于大学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顾问候选人要求:
(一)热心、关心纺织行业有关专业技术应用工作,在行业内有威望、有影响的教授、专家且身体健康;
(二)对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能进行技术、业务等指导;
(三)能够团结专业委员会领导成员共同工作。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财务活动,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专业委员会不建立银行账户,财务核算由中长织协统一管理,其日常经费往来需报预算计划。经中长织协批准后可由本协会财务办理。凡是加入中长织协的会员单位,其交纳的会费进入中长织协账户。
第十一条 会议期间、日常活动中,专业委员会等有关人员对内对外支付的劳务费按税务条款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咨询、调研活动由中长织协发文统一组织,统一核算服务收入。
第四章 工作管理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专业委员会职责要求(各专业委员会职责另行制定)开展活动,每年年初向协会上报活动计划,经本协会秘书处统一协调审批批准后方可实施,年底前应向协会上报本年度总结。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每次技术交流活动(会议)开始前的征文及会议通知等文件应由本协会领导审阅会签后方可发文。每次技术交流活动(会议)结束后,由专业委员会主任等负责人上报活动纪要、完整的会议论文资料及财务情况(预算、决算报告)。
第十五条 经中长织协授权后,专业委员会可与有关单位联合举办活动,应参与活动筹划的全过程,包括活动内容的制定、活动(会议)期间的安排、财务收支情况等。活动结束后,应向中长织协上报活动报告及财务报告。
第十六条 特殊需临时举办的活动也应提前三个月向协会上报,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 如有以下条款,协会有权给予处理:
(一)不执行本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条例;
(二)未经批准,擅自开立专业委员会银行基本存款帐户,或私设个人账户、逾期不上报财务费用等;
(三)专业委员会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专业委员会进行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经协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十九条 本管理条例由中长织协秘书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