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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会计学会纺织分会、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纺织分会工作,规范业务活动行为,调动全体会员积极性,更好的为中国纺织行业发展服务。根据《中国会计学会章程》、《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章程》,结合纺织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分会名称:中国会计学会纺织分会、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纺织分会。

第三条 本分会是经中国会计学会、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审查批准、民政部核准登记注册的行业性非独立法人社会团体,是中国会计学会、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 本分会的宗旨:在中国会计学会、中国总会计师协会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广泛联系全国纺织工业行业的总会计师以及热情关心支持本分会工作的财务、会计、审计、经济、金融、管理等专业的专家、学者、教授,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诚信敬业,开拓进取,积极适应经济全球化新形势,为纺织行业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作出贡献。本分会热忱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帮助总会计师不断提高自身政治与业务素质,使分会成为纺织行业总会计师之家,成为与政府、社会联系沟通的桥梁。

第五条 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会计学会、中国总会计师协会,挂靠单位是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分会由各纺织行业协会、各地方纺织行业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总会计师、财务总监、财务主管、财务部门负责人为代表的相关人士自愿组成。本分会接受中国会计学会、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在业务上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并在《中国会计学会章程》、《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章程》和本办法所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

第六条 分会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邮政编码:10074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纺织分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财政部等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范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及法规制度,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和单位制定专业规章制度及开展相关工作。

(二)组织开展纺织行业的总会计师及高级财会人员诚信教育活动,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

(三)组织纺织行业总会计师及高级财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和后续教育,开展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与实务等多种专业课题的研究与交流活动,提高总会计师及高级财会人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业务技能。

(四)结合财政部等五部委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指引,组织开展纺织行业企业内部控制相关文件的学习与培训,指导企业开展、完善内部控制建设等活动,为加强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提供咨询服务。

(五)组织纺织行业总会计师、相关专家研究国家有关纺织行业产业政策、参与有关方针、政策、决策的前期调查,为纺织行业改革发展提供专业理论支持服务。

(六)编辑出版本分会内部刊物、专著,建立分会网站、信息资料库,及时为会员单位及个人会员提供有用信息。

(七)定期组织总会计师、高级财会人员工作经验及学术交流会,积极开展对外财务会计学术交流和友好往来活动。

(八)建立会员办会理念,充分发挥会员的积极性,听取会员的意见、要求,反映会员意愿,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九)完成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交办的工作任务,开展与本分会宗旨相一致的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分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
各纺织专业协会、各地纺织行业协会,以及各地纺织行业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总会计师、财务总监、财务主管、财务部门负责人以及不设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的财务主要负责人,可代表本单位参加本分会,作为单位会员。 因人事变动单位会员代表人亦作相应变动,由会员单位填写《单位会员代表人变更登记表》,报本分会秘书处备案。

(二)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是指本分会各组成单位取得相应学历、职称、资质、学位的个人,以个人名义参加本分会的会员。 曾是本分会单位会员代表人,因工作变动不再担任该单位现职者,可申报转为个人会员。下列人员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1、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或相关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称,热心和支持本分会工作者。

2、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经济、金融、管理等专业硕士、博士学位,热心和积极支持本分会工作者。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分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申请加入本分会;
(二)拥护《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章程》和本分会组织办法;
(三)在财务、会计及相关专业理论和实践中有所成就并具有一定影响;
(五)诚实守信,品德高尚。
(六)近三年内无违反国家法规及职业道德的重大事项与行为。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书面入会申请。
1、单位会员提交经单位批准的《单位会员登记表》和《会员单位基本情况表》。
2、个人会员应提交本人相应资格证明复印件。
(二)单位会员经本分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按照《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章程》和《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会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审核报批;成为本分会会员,发给《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会员证》。个人会员申请加入本分会,应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经本分会秘书处审核同意后,按程序(与单位会员同)办理入会事宜。
(三)根据《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分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本分会发展的会员同时也是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的会员,由本分会发给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统一印制的《会员证》,并按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会员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管理。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分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分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五)通过本分会向有关方面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诉求;
(六)对本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章程》和本分会组织办法;
(二)执行本分会决议,维护本分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分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五)维护会员团结、行业职业信誉和本会声誉;
(六)向本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七)本组织办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经书面通知仍不履行缴纳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组织办法的行为,经本分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分会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分会组织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四)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会费管理办法和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举行,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组织办法,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本分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批准。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因特殊需要,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或授权决定增补理事;
(七)决定设立或撤销办事机构;
(八)审议、批准应由理事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届召开两次每年召开一次,如情况特殊无法集中时,也可以采用通讯等方式举行。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可以授权本分会秘书处行使其某些职权。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三)制定本分会内部管理制度;
(四)决定本分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时,也可以采用通讯等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分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任期五年。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分会业务范围内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专业素质高;
(三)诚信正直,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开拓能力和创新能力;
(五) 会长、副会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2周岁;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方可续任。

第二十八条 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本分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上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决定副秘书长和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会长委派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一位副会长代行职权。

第二十九条 分会设秘书处,为本分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三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会长办公会议决议;
(二)负责本分会秘书处日常工作,协调处理有关事项;
(三)办理常务理事会授权的事项;
(四)提名副秘书长、本分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经会长批准后实施;
(五)审批本分会及秘书处年度预算内的日常财务开支,负责资产管理;
(六)负责本分会与有关方面的联络和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分会经费来源为: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本分会挂靠单位或业务主管单位给予的经费补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接受捐赠、社会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所收会员会费除按照《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章程》和《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分会管理办法》规定比例上缴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外,其余由分会留用。

第三十三条 会员会费收取标准及相关规定按照《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纺织分会会费管理办法》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分会的经费用于本组织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它用或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人员,对经费收支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分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分会在换届或更换会长之前,应依法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组织办法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组织办法的修改,须由理事会提出修改提议并形成决议,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十五日内报经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应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审查同意,在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分会业务主管单位被注销或被撤销登记,本分会即同时被注销或撤销。

第四十一条 本分会终止前,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终止清算,处理善后事宜。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其他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组织办法经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纺织分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中国总会计师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组织办法由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纺织分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中国会计学会纺织分会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纺织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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