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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与股利分配—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

2005 12 31 日证监会颁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来,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公告了股权激励计划。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 2012 8 月底公告了近 460 个股权激励计划,部分公司的计划已经进入实施阶段。股权激励的对象主要是公司的管理层(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股权激励收益应该是激励对象行权后出售标的股票时的售价与行权价格之间的差额。 股权激励设计初衷是希望激励对象与股东的利益趋同,通过激励对象的努力工作来提高股价,使股东收益同时使激励对象获利。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不完善的公司治理环境、市场的不完善等使得股价的变化不完全取决于经理人的努力。 因此股权激励收益可以分为努力性收益与非努力性收益。 经理人若能通过盈余管理、 选择性信息披露等机会主义行为获得更多的非努力性的股权激励收益,则其努力工作的程度就会减弱,其结果有可能在经理人获得股权激励收益同时广大股东并没有获得相应的收益,这就会降低股权激励效应。目前国内外的研究已经证明了管理层有可能利用盈余管理、 信息披露等操纵方式使其股权激励收益最大化; 国外的研究(主要是美国)也发现,管理层会选择对其股权激励收益有利的股利分配政策。 中国上市公司管理层股权激励的实施是否会影响到公司的财务政策如股利政策的变化是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 笔者通过对公告股权激励计划公司的跟踪研究发现, 该类公司的股利分配有如下特点:偏好较高比例的股票股利和公积金转增(简称“送转股”)和较高水平的现金股利支付,而且与非股权激励公司相比,进行股利分配公司的比例也比较高,这个现象与上个世纪 90 年代美国上市公司的情况有所不同。 研究结果表明,美国公司经理人股票期权与现金股利支付负相关而与股票回购正相关。通过对我国和美国股权激励相关政策的研究,我们发现我国的股票期权属于“股利保护型”的,而美国的大多是属于“非股利保护型”的。股利保护型股票期权,是指当发生除权事件(股利分配、配股等)时行权价格是调整的,因此又称为变动计划期权 variable plan options 非股利保护型股票期权,是指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在期权计划被授予时就确定了,之后不随股利分

配等除权除息事件而调整,又称为固定计划期权(fixed plan options

在股利保护型股票期权的实施过程中,行权价格会随着“送转股”和现金股利的支付而不断向下调整。 作为激励对象的中国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在进行股利分配决策时, 除了考虑盈利能力、所处的行业及其发展阶段、未来成长机会、现金流状况、上市时间、股权性质等因素外,股权激励是否也是决定其股利政策的一个重要因素呢?股权激励是否是导致该类公司“高送转”和“高派现”的股利分配异化行为的原因呢?为了回答上述问题,本文对 2006 1 1 日至 2011 6 30 日沪深两市公告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行为进行了研究, 结果证实了股权激励公司比非股权激励公司有着更高的股利分配水平, 包括送转股和现金股利,且送转股是管理层眼中最大化其股权激励收益的更为理想的掘金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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